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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中的承运人责任
发布日期:2022/7/2
航空运输是指以航空器为交通工具,在地区之间转移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的活动。根据《华沙公约》对航空运输的定义,航空运输是指以航空器为交通工具,以航空器为交通工具,为有偿或无偿运输人员、行李或货物的总称。是承运人与旅客或货主签订的航空运输合同的法律行为。在本合同的基础上,承运人与航空运输服务的交易对方之间产生一系列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承运人的责任是承运人根据航空运输合同承担的由航空运输服务相对人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一、承运人责任主张

与铁路、公路等其他运输方式相比,航空运输是一种风险更大的运输方式。这是因为在飞行过程中,飞机经常受到天气、机械或电子设备故障、飞行员操作失误、飞机本身的产品设计和制造缺陷等不可预测的原因的影响,造成无法避免的影响。飞行事故的发生造成了飞机坠毁和死亡的严重后果,从而对航空运输服务对方的人身和财产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对于已经向承运人支付了相应对价且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旅客和货主,让他们承担这样的损失,不符合法律所追求的公平、公正的价值要求。因此,作为受害人,旅客和货主的利益应受到法律保护,其损失也应得到相应的赔偿。建立承运人民事责任制度的根本目的是维护航空运输合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它使受损害的承运人、旅客和货主,通过财产责任赔偿损害的形式,保持利益平衡。利益关系得到恢复,恢复到平衡状态。

2. 承运人责任的法律规定

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由1929年10月12日在波兰华沙签订的《华沙公约》(全称《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确定。目前,130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公约,我国也于1958年7月20日加入。《华沙公约》最大的贡献在于统一了国际航空运输的规则和条件,提供了国际统一的标准和国际航空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侵权损害赔偿的处理条件。国际统一规则制定中最为成功的例子,对承运人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是该公约的主要实质性法律成果。责任。公约第 17 条规定:“1. 因旅客死亡或人身伤害造成的损失,只要造成死亡或受伤的事故发生在航空器上或在航空器上下机的任何操作过程中,承运人应承担责任。” "2. 因托运行李毁坏、遗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该毁坏、遗失或损坏的事件发生在飞机上或托运行李在承运人控制下的任何期间。承运人应承担责任。”公约第十八条规定:“因货物毁坏、灭失或损坏造成的灭失,只要造成灭失的事件发生在航空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由于权威和影响鉴于《华沙公约》在国际民用航空运输中的作用,各国在国内民用航空法律法规中均遵循该公约的规定,并使承运人的责任符合本国实际。例如,我国《民航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旅客登机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离开民用飞机。”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百二十五条对行李、货物也作了类似规定:“由于民用航空器上或者旅客登机、下机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毁坏、遗失或者损坏的。民用航空器,运输由旅客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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